公告通知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及时办理 施工许可证的提示函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3/29 14:47:09 人气:1232

各有关单位: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要求,请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7号)(详见附件)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全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7号)

苏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9日

附件:

关于加强全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建设监管的通知

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立医院北区10号楼加固工程未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暴露出我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和监管盲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7〕46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纳入监管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督促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限额以下的,严格按照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要求,至属地乡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全面纳入监管范围。

二、建设单位责任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肢解工程,严禁未报先建、少报多建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三、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财政、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规定依法纳入审批、管理程序。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信息及时推送至同级住建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四、属地管理职责

各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应切实加强网格化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发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并依法或协助查处非法建设行为。

五、立即清查整改

即日起,对全市所有在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开展集中排查,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要对项目报建手续和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对未履行建设程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要立即停工整改,在补办相应手续和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复工。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指导,优化办理程序,畅通行政许可办理渠道,按照“应进尽进”原则,力争将限额以上项目全部纳入报监范围,实施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

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违规建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通报曝光,并对责任单位从严顶格处理。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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